(2016)内0621财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学斌诉刘秀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学斌,刘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239-1号原告张学斌,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被告刘秀珍,女,汉族,现住达拉特旗。原告张学斌因与被告刘秀珍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20万元,要求对被告刘秀珍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0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张学斌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文化小区及5000元现金担保。后因原被告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刘秀珍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号予以解除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秀珍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号予以解除冻结;二、对原告张学斌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文化小区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振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