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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5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彭金水与济南康乐葆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金水,济南康乐葆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5251号原告:彭金水,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被告:济南康乐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62号彩云商厦12层A-4-1。法定代表人:杨世万。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长丰、王婧,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金水诉被告济南康乐葆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金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金水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