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5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彭金水与济南康乐葆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金水,济南康乐葆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5251号原告:彭金水,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被告:济南康乐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62号彩云商厦12层A-4-1。法定代表人:杨世万。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长丰、王婧,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金水诉被告济南康乐葆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金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金水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