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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2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尧建平与严国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尧建平,严国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2民初450号原告尧建平。被告严国栋。原告尧建平诉被告严国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英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尧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国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尧建平诉称,2012年秋,原告受被告委托,为其承包的黎川廉租房AB标段1#、2#、3#、4#楼加工安装阳台护栏及楼梯扶手,2014年7月完工,经被告验收后确认材料及工资为99000元,扣除县房管局代付的2万元,尚欠79000元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9000元。被告严国栋未答辩。经审查,黎川县廉租房A、B标段由被告严国栋承建,2013年7月,原告尧建平为被告承建的廉租房做阳台栏杆及楼梯扶手。2013年12月完工。2014年5月,原、被告对材料及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因被告一直未付款,被告于2014年7���1日立下欠条给原告,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尧建平承做2011年廉租房A、B标段1、2、3、4#楼阳台栏杆及楼梯扶手工料款总计金额玖万玖仟元整”。2014年10月,黎川县房管局代被告支付了原告工程款2万元。此后,被告未付款,故酿成本案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信息、欠条及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工程做阳台栏杆及楼梯扶手,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定承揽合同纠纷。被告立下欠条给原告,说明原告已完成了承揽工作,并经被告验收合格。根据法律规定,定作人即本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或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阳台护栏及楼梯扶手材料工资款79000元���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国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尧建平材料工资款79000元。本案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为887.5元,由被告来历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英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雅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