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柴利国与余熙、万关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利国,余熙,万关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柴利国,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城南乡板桥村柴家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68********。被执行人余熙,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个体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3********。被执行人万关良,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忠防��渔潭村张家垅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60********。申请执行人柴利国与被执行人余熙、万关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柴利国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及土地等财产状况,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2016)湘0682执1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蒋立建审判员 陈仁祥审判员 万曙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