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中法执字第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宇平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罚金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04号之一被执行人陈宇平,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某房,居民身份证某号码。关于被执行人陈宇平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陈宇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并处罚金若干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服刑地监狱、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做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宇平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缴纳罚金若干元。本院认为,本院(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