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卢森与卢祥勇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森,卢祥勇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1697号原告卢森,男,194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绥阳县。委托代理人廖正萍,绥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卢祥勇,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森诉被告卢祥勇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森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卢森负担。审判员 詹正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