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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袁龙义与刘惠良、黄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龙义,刘惠良,黄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袁龙义,无职业。被执行人:刘惠良,工商行���工。被执行人:黄海军,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袁龙义与刘惠良、黄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惠良、黄海军金融机构账户存款466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