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9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苏州裕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计早根、何银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裕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计早根,何银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9826号原告苏州裕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秋华,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郑长柱,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早根。被告何银仙。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菊英,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裕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计早根、何银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裕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裕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裕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苏州裕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费翠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