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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9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苏州裕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计早根、何银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裕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计早根,何银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9826号原告苏州裕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秋华,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郑长柱,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早根。被告何银仙。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菊英,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裕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计早根、何银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裕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裕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裕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苏州裕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费翠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