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秀贤与杭州瑞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素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贤,杭州瑞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243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贤。被执行人杭州瑞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张素娟。张秀贤申请执行杭州瑞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762521.55元,执行费人民币30025.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杭江笕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秀贤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224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诗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