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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江家政与杨正明、安庆禾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家政,杨正明,安庆禾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728号原告:江家政。委托代理人:张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正明。被告:安庆禾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杨正明,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黄志梅,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家政与被告杨正明、安庆禾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家政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家政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家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家政负担。(免交)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