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旭绑架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475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旭,男,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关于被执行人陈旭绑架罪一案,本院(2015)个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5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内容为收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47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余亚娟审 判 员 李京平代理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文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