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6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仁龙与林如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仁龙,林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691-3号申请执行人:林仁龙。被执行人:林如海,1968年11月30日。本院在执行林仁龙与林如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被执行人林如海的存款,扣押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M46**的欧迪马牌轿车,冻结了其持有的宁波如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50%的股权,并对其作出了拘留决定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如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林仁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袁向龙执 行 员 王智锋执 行 员 王 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