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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廖玉静与吴茂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女,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了被执行人部分执行款后,便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廖某某与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