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执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廖玉静与吴茂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女,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了被执行人部分执行款后,便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廖某某与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