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冯寿文、胡晓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寿文,胡晓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652号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江勇,理事长。被执行人:冯寿文,男,生于1967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胡晓琼,女,生于1976年2月20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冯寿文、胡晓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寿文、胡晓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晓琼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冠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