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5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5刑初2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2016年6月1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尚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尚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尚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尚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尚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玉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份,尚义县甲石河乡囫囵村按照县里统一规划,进行低质林改造工程,该村委会经与万全县人胡汉月协商,将需改造的林木卖给胡汉月,并由胡汉月自行负责卸树,胡汉月在商定买树后,雇佣其小舅子刘某某负责带领油锯工到囫囵村锯树。被告人刘某某带人到达囫囵村后,囫囵村委会派人告诉了他卸树范围,他便带人在指定范围内卸树,第二天,被告人刘某某看到在采伐许可证规定范围以外有片树林长得比较好又便于车辆进出,就指挥油锯工用油锯锯倒位于甲石河乡囫囵村二虎道沟的52棵杨树。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木的立木蓄积共计28.881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实交代了作案全过程。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尚义县林业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信;证人郑某、张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尚义县森林公安局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滥伐林木方位图,滥伐林木现场照片,指认笔录;鉴定意见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规,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28.88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侦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所在社区矫正机关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秀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