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张利萍与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萍,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张利萍,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财富汇)3号22、23层,组织机构代码68394232-X。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利萍与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利萍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利萍尚有债权11514.28元未受偿。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2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康代理审判员 朱丽华代理审判员 彭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