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智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智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4813号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启宏。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虹。被告:张智娴。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智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7元,减半收取2723元,由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723元退回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陶生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