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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22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张某某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张某某离婚;2、男孩张某甲由王某某抚养,张某某承担孩子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王某某与张某某于2008年农历12月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男孩张某甲,现年7岁,现随张某某母亲一起生活。王某某与张某某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张某某经常对王某某进行家庭暴力。2015年2月,王某某与张某某在青海省打工期间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本院对该案的事实认定如下:王某某与张某某于2008年农历12月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一男孩张某甲,现年7岁,现随张某某一起生活。2015年2月,王某某与张某某在青海省打工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某回娘家居住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王某某与张某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一男孩。两人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王某某与张某某改正各自的不足,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其婚姻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王某某要求与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俊德审 判 员  董国宇人民陪审员  马晓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