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4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冯书瑞与周晓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书瑞,周晓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4161号原告冯书瑞,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周晓楠,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冯书瑞诉被告周晓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书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