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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4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冯书瑞与周晓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书瑞,周晓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4161号原告冯书瑞,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周晓楠,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冯书瑞诉被告周晓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书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