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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与陈某某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507号移送部门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正在服刑。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陈某某缴纳罚金一案,本院(2016)粤5321刑初1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某某应缴纳罚金50000元。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有关金融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依法采取查询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21执5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审 判 员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青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