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蔡春生与黄文秀、吴振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春生,黄文秀,吴振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民初889号原告:蔡春生,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黄文秀,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吴振达,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安县,。原告蔡春生与被告黄文秀、吴振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春生、被告吴振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借款合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吴振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底期间,被告黄文秀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蔡春生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5分,利息按月付清。被告吴振达为黄文秀提供担保,借款后,黄文秀按要求付了一个月利息后,就一直未付利息及本金。被告黄文秀未作答辩。被告吴振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被告黄文秀向原告借款现金50000元,没有出具借条,同年12月16日,黄文秀又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当日转账100000元至黄文秀,并将此100000元中的75000元及2015年12月11日的50000元中的25000元合并成本案诉争借款100000元。当日,原告蔡春生为甲方,被告黄文秀为乙方,被告吴振达为丙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一、甲方借人民币计壹拾万元整给乙方,借期半年,从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6月15日止。月利率为两分五厘,每月利息计人民币两千五百元整等;二、丙方现在吉安县交通运输局单位上班有固定收入,愿为乙方提供担保。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连带担保期从2015年12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止等。注:此协议签订时已现金支付两万伍仟元整给乙方,剩余款项于第二天支付给乙方。且被告黄文秀在借款协议背面书写借条,载明:兹借到蔡春生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元,此借款按借款协议执行。被告吴振达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黄文秀已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及借条原件1份、银行活期用户明细单原件1张、转账凭证原件2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文秀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及时偿还本息,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5分,超过国家有关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但原告要求按月息2分计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振达自愿为此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文秀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6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被告吴振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财产保全费105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长 邓志娇人民陪审员 赵月如人民陪审员 孙海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芷伊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