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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金龙竹木业有限公司、宁波美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金龙竹木业有限公司,宁波美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59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金龙竹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408795-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栗树塘。法定代表人李明贵,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美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7920032-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新诚村。法定代表人潘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邱商初字28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金龙竹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美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美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金龙竹木业有限公司执行款58311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5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