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4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8原告谢宝印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宝印,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388号原告:谢宝印,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安民,男,无业。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宝印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宝印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贾曼莉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李 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梦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