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058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胡晨、邵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胡晨,邵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05863-2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晨。被告邵XX。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晨、邵XX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高明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骆光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