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3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湛江市富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陈华荣、林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富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陈华荣,林彩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424号原告湛江市富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石头村正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龙军。被告陈华荣,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被告林彩荣,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原告湛江市富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华荣、林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有权处分,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富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9元,减半收取123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唐 宁审 判 员 吴嘉嘉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詹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