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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7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亚亮与毕守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亮,毕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7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亚亮,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毕守东,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亚亮与毕守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毕守东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