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特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高建涛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新,高建涛,高建章,高建勇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特336号申请人:高建新,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申请人:高建涛,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申请人:高建章,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申请人:高建勇,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高建新与高建涛、高建章、高建勇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8月22日经东城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16东民诉前调字第82号调解协议如下: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号楼×门×号×私产房(京房权证丰私成字第×号,建筑面积45.14平方米)归高建章所有。此房由高建章出售,所得售房款(除去相关费用)由高建涛、高建章、高建新各得十六分之五;高建勇得十六分之一。二、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定安里×号楼×门×号私产房(京房权证崇私字第×号,建筑面积53.54平方米)归高建新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裁定如下:申请人高建新与高建涛、高建章、高建勇于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经东城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6东民诉前调字第82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贺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