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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3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立祥与曹其平、王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祥,曹其平,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3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立祥。委托代理人王本圆,1986年7月21日。被执行人曹其平。被执行人王静。申请执行人王立祥与被执行人曹其平、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8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曹其平、王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2015年5月8日王立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裁定对被执行人曹其平位于蕲春县漕河镇夏漕居委会一组的房屋一栋(房产证号:蕲房权证2001字第××号、土地证号:蕲春国用(20**)第××号)予以查封。2016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王立祥与被执行人曹其平、王静一致同意该房屋作价833000元抵偿给王立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曹其平、王静所有的位于蕲春县漕河镇夏漕居委会一组的房屋一栋(房产证号:蕲房权证2001字第××号、土地证号:蕲春国用(20**)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王立祥提供的担保物位于蕲春县青石镇望天畈村的蕲房权证2000字第××号房屋的查封。三、将被执行人曹其平、王静所有的位于蕲春县漕河镇夏漕居委会一组的房屋一栋(房产证号:蕲房权证2001字第××号、土地证号:蕲春国用(2003)第××号)作价833000元抵偿给王立祥,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王立祥时转移。四、申请执行人王立祥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琳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