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7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旭海与郑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海,郑国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977号原告:杨旭海。被告:郑国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海与被告郑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旭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杨旭海负担。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