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沈阳力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力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蒋震晖,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力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王凤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力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620号一案中,已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信息并委托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协助财产调查,未反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余人民币41809.31元未执行到位,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620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