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邢继杰与被执行人天津垚鑫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翟文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继杰,天津垚鑫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翟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邢继杰。被执行人天津垚鑫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港区中塘镇北台村富民路44号。法定代表人赵金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翟文彬。申请执行人邢继杰与被执行人天津垚鑫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翟文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四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垚鑫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翟文彬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及逾期利息等;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垚鑫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翟文彬案件受理费60800元、公告费1120元、案件执行费62710元等;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垚鑫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翟文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