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479王振华与罗朝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华,罗朝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479号原告王振华,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薛超悦(受王振华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朝华,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号昌兴国际金融大厦1213-1216。负责人史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华与被告罗朝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华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华的撤诉申请既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又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华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王振华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