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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6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进雄与郑冬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雄,郑冬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6803号原告:李进雄。被告:郑冬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雄与被告郑冬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雄于2016年8月12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起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定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安邦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