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志与朱航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朱航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98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又名李忠,男,1991年6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朱航廷,男,1991年6月23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志与被执行人朱航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6)陕0125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6500元,诉讼费1710元、执行费10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980号案件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世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