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霍殿粉申请执行郭振民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殿粉,郭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430号申请执行人霍殿粉,女,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办事处黑龙村。被执行人郭振民,男,1966年7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办事处黑龙村。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3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霍殿粉申请执行郭振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近期不能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旋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祥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