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2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麦耀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麦耀雄,冯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2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财富大厦首层01单位、A座4层、5层、6层。组织机构代码70817961-6。法定代表人杨式钗。被执行人麦耀雄,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被执行人冯静,女,汉族,1985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麦耀雄、冯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麦耀雄、冯静应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21874.38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11月19日的利息为13105.68元,罚息为315.11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1至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增加3.98%后再上浮50%计算,遇到基准利率调整则于次年1月1日进行变动)律师费7500元、案件受理费11090元。因被执行人麦耀雄、冯静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14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冯静的住所在广州市增城人民法院的管辖内,本院依法发函委托调查,该院未予复函。经查被执行人麦耀雄的住所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管辖内,本院依法发函委托调查,该院未予复函。经查,被执行人麦耀雄、冯静所有的位于增城市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仪苑十一街2座508房已被广州市白云区及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2376号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张文勇审判员 XX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广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