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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忠平与被执行人蔡洪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平,蔡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366号申请人刘忠平,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沃华社区5小区15组。被执行人蔡洪英,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刘忠平与被执行人蔡洪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毕士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德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