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朋申请高仁国人格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朋,高仁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张朋,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高仁国,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仁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朋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高仁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高仁国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张朋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被执行人高仁国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张朋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守军代理审判员 陈 星代理审判员 曲耀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