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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4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2016)浙0381民初493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冬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4932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定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余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冬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冬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7元,减半收取913.5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詹应国人民陪审员  张微萍人民陪审员  陈小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 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