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郑明武、陈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人郑明武,陈琼作出了澧县征决(2016)X5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郑明武,陈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3财保56号申请人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孟令军,局长。被申请人郑明武,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申请人陈琼,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申请人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人郑明武、陈琼作出了澧县征决(2016)X5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得以执行,申请人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郑明武、陈琼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明武、陈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85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申文连审判员 余 波审判员 李 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