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81民特27号申请人:王某。监护人:翟某,女,汉族,生于1952年5月20日,住址邓州市。被申请人:张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1日,住址邓州市。申请人王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称:被申请人张某2008年10月26日与王某结婚,2009年11月12日生女儿王某。2009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张某离家出走至今,家人一直多方寻找,音信全无。2013年王某父亲王某因病去世,现王某与其奶奶翟某生活在一起。现诉至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失踪。申请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以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监护人基本情况及关系;2、赵集镇梨园郭村委证明,以证明被申请人2009年11月2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及申请人与其奶奶一起生活的事实;3、邓州市公安局赵集派出所注销证明,以证明王某2013年7月6日因病去世的事实。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1日,住邓州市××梨园郭村胡楼23号,系申请人王某的母亲。申请人王某申请宣告张某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书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于2009年11月2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6年有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故被申请人女儿王某向本院申请宣告张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某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汉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君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