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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与黄小辉、徐永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黄小辉,徐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住滁州市。被执行人:黄小辉,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徐永艳,女,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住滁州市南谯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与黄小辉、徐永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小辉的银行存款322304.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