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与黄小辉、徐永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黄小辉,徐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住滁州市。被执行人:黄小辉,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徐永艳,女,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住滁州市南谯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与黄小辉、徐永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小辉的银行存款322304.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