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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4民初896号原告:左某某(系未定型精神分裂症患者),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甲(左某某胞兄),男。一般代理。被告:高某某,男。原告左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甲、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判令长女高某甲,次女高某乙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每个孩子3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3.合理分割共同财产;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5.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婚后被告经常打麻将,且常殴打原告,不管两个孩子,经多次劝说,无悔改之意,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高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其是残疾人,只是偶尔打打麻将,并没有殴打过原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其愿改掉恶习,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左某某与高某某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2月17日在原板桥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10月3日生长女高某甲,2010年2月24日生次女高某乙。2010年4月份,左某某患未定型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好转。2015年7月左某某与高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左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和好,左某某撤诉。2015年腊月27日,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6年正月初二左某某回娘家居住至今。2016年7月25日左某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原、被双方没有争议,并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原、被告的陈述;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原、被告身份信息;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4.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份,证实女孩高某甲、高某乙出生日期;5.残疾证复印件1份,证实被告高某某系二级伤残;6.天水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证、出院证明书证实左某某系未定型精神分裂症患者。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是否准许,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有无和好可能作为标准。左某某诉称高某某经常打麻将,且常殴打原告,不管两个孩子,经多次劝说,无悔改之意,仅有其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高某某对这一事实予以否认,对该诉称不予支持,左某某亦未举证证实双方感情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对左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左某某与高某某结婚多年,且生有两个子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高某某有和好的愿望,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左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左某某与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文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