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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5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办事处留村村民委员会等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办事处留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办事处留村第十九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59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委托代理人惠某。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办事处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办事处留村第十九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某,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办事处留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办事处留村第十九村民小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来法院履行。执行中查明: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办事处留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浩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