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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7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冻结李军银行存款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水支行,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财保9号申请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水支行(以下简称漫水支行)。负责人张俊,漫水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林胜,漫水支行员工。被申请人李军,男。申请人漫水支行因被申请人李军违约拖欠借款30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行62x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1748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漫水支行已向本院提供保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行62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1748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漫水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仲代理审判员 陈 洪人民陪审员 张天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银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