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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6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益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合勤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益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勤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6124号原告:深圳市联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长富路中远国茂科技园A9、A10栋,组织机构代码76347667-2。法定代表人:李浪平。委托代理人:黄能,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浠水县,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合勤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社区一工六路18号第二栋二楼B区,组织机构代码305899643。法定代表人:邹建文。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为人民币32183.7元(7月8194.2元、9月12393元、10月4171.5元、11月7425元);2、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25718.84元;3、本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被告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端子等五金冲压的货物,原告以《送货单》的形式送货,被告予以签收。2016年6月7日双方进行对帐,确认2015年7月货款金额为8194.2元、2015年9月货款金额为12393元、2015年10月货款金额为4171.5元、2015年11月货款金额为7425元,总计货款金额为32183.7元未付,被告在该《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并约定月结60天。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收到货物后应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货款人民币32183.7元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2183.7元及利息(以人民币32183.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4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鑫龙(兼)书记员 赵    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