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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陈路生与李建才、陈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路生,李建才,陈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5民初1750号原告:陈路生,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永春县,现住永春县。被告:李建才,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剑锋,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陈路生与被告李建才、陈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路生、被告陈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才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路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责令被告李建才及时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即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日起至还债日止的借款利息);2、被告陈剑锋对李建才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建才因装修房屋缺乏资金,于2015年7月1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当日被告李建才亲立借条一份给原告存执,被告陈剑锋作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当日也在上述借条上签章。后虽经原告一再催讨,但被告知今仍不偿还分文。被告李建才未作答辩或提交证据。被告陈剑锋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及担保事项属实。被告李建才下落不明,电话不通,且被告李建才称其无力还款。被告陈剑锋称自己现有其他债务需偿还,无力承担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2日,被告李建才向原告陈路生借款2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被告陈剑锋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限。后两被告没有还款。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交借条及当庭陈述为据,被告陈剑锋质证无异议,被告李建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等权利,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建才向原告陈路生借款,立有借条为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请求被告李建才清偿借款本金及符合规定的利息,应予支持。被告陈剑锋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应予支持;被告陈剑锋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李建才追偿。被告李建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书面提出异议或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偿还原告陈路生借款20000元及其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剑锋对被告李建才偿还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陈剑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建才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建才、陈剑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明川代理审判员  林剑梅人民陪审员  吕灵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泉源速 录 员  刘静凡附:一、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