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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5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朱奇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奇,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5050号原告:朱奇,男,1974年7月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李兵,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朱奇与被告李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奇、被告李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卢金红与我系同村村民,他在如皋市办厂,因要购买原材料,2014年11月6日向我借款199999元,借期两个月,被告李兵为卢金红向我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卢金红归还了100000元,又向我借款100000元,现卢金红未还款,被告李兵也未尽担保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9999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张,载明:2014年11月6日,卢金红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于2015年1月5日还清。被告李兵承诺如以上借款到期不还,由其全额还清借款。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我为卢金红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提供担保是事实。2015年1月5日借款到期后,卢金红已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我并打电话向原告进行了核实,原告认可。卢金红还款后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我并不知情,现我只需承担100000元借款的担保责任。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2015年5月28日,原被告通话的录音及记录一份。通话中原告认可卢金红在借款到期归还100000元后,又向其借款100000元,被告不知情。针对答辩,原告补充陈述:对被告提供的通话录音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借款到期后,卢金红归还了我100000元,又以急用为由,要求将已归还的100000元再借给他用一个月,并称担保人还是李兵。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卢金红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期两个月,约定于2015年1月5日前还清,被告李兵为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卢金红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后,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给付原告借款199999元,引起讼争。本院认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11月6日,被告李兵为卢金红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原告主张卢金红向其借款199999元,借款到期后,卢金红已归还原告100000元后,被告仅对卢金红余下的99999元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卢金红还款100000元后,又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形成新的借贷关系,原告称被告为卢金红再向其借款100000元提供了担保,但被告否认并提供证据证明卢金红向原告再借款其并不知情,原告以上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兵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卢金红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奇借款999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1075元、被告负担107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68)。。审判员  曹味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婧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