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延边朝鲜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金仁奎、李今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延边朝鲜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金仁奎,男,朝鲜族,1962年5月17日生,住所地:延吉市。被执行人李今淑,女,朝鲜族,1964年3月19日行,住所地: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延边朝鲜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金仁奎、李今淑(2015)延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已到期借款本金13636.74元及利息6227.71元、未到期借款本金67793.37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9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案件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