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丰城市丰尚煤炭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丰城市丰尚煤炭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丰城市华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江西升科工贸有限公司,刘韶彬,吕华,朱辉生,饶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95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负责人刘雪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丰城市丰尚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法定代表人刘韶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丰城市华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法定代表人吕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西升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法定代表人饶晓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韶彬,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丰城市。被执行人吕华,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朱辉生。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饶晓彬,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升科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与丰城市丰尚煤炭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丰城市华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江西升科工贸有限公司、刘韶斌、吕华、朱辉生、饶晓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宜中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由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兰云辉审判员 张小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 骊 关注公众号“”